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龙虎塘信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启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8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270元,本案执行费721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64763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余银行资金账户金额较小,本院业予以冻结,但未扣划。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或到公司注册地查询房产信息。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6月21日未有财产信息反馈。现场查勘经实地查看,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备注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正阳县教体局有应收款297580元,本院予以冻结,因款项未到位,故暂未扣划。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查封、调查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