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25执1043号
***、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与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9731.02元,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执行费2648元。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869.02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执行费2648元后,余款179731.0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按申请的标的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