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3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实际居住地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