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33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实际居住地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