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攀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仁和新街口。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文云,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晴洲,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人民币553337.51元,本案执行款就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主动放弃本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光
执行员 曾世玲
执行员 樊俊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