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仁和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俊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渡口村五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平,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执行员 朱世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