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沈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5371号
原告:四川沈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3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5号19栋1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沈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沈宏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