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俊铧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仁和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俊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渡口村五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1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仁和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