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2319号
原告:江苏南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方方,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迁安市。
江苏南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南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南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