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3民初243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虹宇,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定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任培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县自来水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7元,减半收取计53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郝宏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