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3809号
原告:赵会飞,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
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号楼8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被告:李洋,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赵会飞与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赵会飞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会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家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