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174号

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809690819B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373230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