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174号
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809690819B
法定代表人:孙玉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84373230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