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6号新兴大厦8楼8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洋,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与被告李洋、河北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