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宝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宝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91民初1599号
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37418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宝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8900846J。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宝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济南银河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