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3财保107号
申请人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18065.4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9月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通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18065.4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鸿飞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