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逢爷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87号
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老县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龚开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逢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逢爷社区四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猛,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麻阳高村镇城东紫富商业城1栋7楼。
法定代表人:冯望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公司)与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逢爷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逢爷居委会)、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城建投公司称: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为工程款,不包括欠付工程款利息,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利息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庭采信的2015年9月《麻阳苗族自治县武装部靶场初次开挖方量计算》图系伪造证据,逢爷居委会、二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对该图纸的陈述不属实,并隐瞒了真实图纸;仲裁委将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裁决由城建投公司承担违反法定程序;案涉合同土石方运输项目应当按照土方运输计价,仲裁委将土方和石方分开计价属于枉法裁判。申请人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一、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564号仲裁裁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逢爷居委会、二建公司称:仲裁委对利息的裁决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申请人所称隐瞒的证据,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已经提交并经庭审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长仲裁字第1564号裁决:一、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914467.23元;二、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027957.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4日止;以3914467.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914467.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逢爷社区居民委员会、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仲裁受理费63062元,处理费12612元,鉴定费167612元,合计243286元,由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17328元,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5958元。2020年2月28日和3月25日,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就上述裁决做出两次补正。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的事实有:
2013年8月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S308省道城北区土地储备指挥部与逢爷居委会分别签订《民兵综合训练场围墙封闭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和《民兵综合训练场进场道路硬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15年1月16日,城建投公司与二建公司就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民兵综合训练场场内(二期)工程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8日,涉案新民兵综合训练场围墙封闭和进场道路首期工程完工,2016年2月9日,涉案新民兵综合训练场二期工程完工。因上述工程存在工程量变更,各方对工程审计结论存在异议,2018年8月22日,城建投公司与逢爷居委会、二建公司签订《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民兵综合训练场建设工程款争议选择提起仲裁的协议》,协议载明,将新民兵综合训练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二期)及依序增加变更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款全部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8年10月29日,城建投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答辩状载明“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31日的仲裁庭审笔录中载明,城建投公司在答辩时陈述“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2018)长仲裁字第1564号裁决书载明,“关于本案的仲裁费、鉴定费的分担,因两申请人主张和被申请人答辩中均同意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庭予以同意”。
《麻阳苗族自治县武装部靶场初次开挖方量计算》图纸系城建投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逢爷居委会和二建公司在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一般不涉及仲裁的实体裁决问题。
关于仲裁委对案涉工程款所涉利息进行裁决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信民兵综合训练场建设工程款争议选择提起仲裁的协议》约定,双方均同意将新民兵综合训练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二期)及依序增加变更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款全部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利息系由案涉项目二期工程欠款产生,属于法定孳息,而逢爷居委会及二建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诉请要求城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在逢爷居委会及二建公司具有对工程款及其利息的请求权并提出申请的情形下,仲裁委对工程欠款利息的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申请人的上述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申请人是否伪造证据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城建投公司主张,仲裁委采纳的《麻阳苗族自治县武装部靶场初次开挖方量计算》图纸系伪造证据,逢爷社区居委会与二建公司隐瞒了证据。经查,该图纸系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交,图纸上有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盖章,且根据申请人在撤裁申请书的陈述,申请人认为案涉土方工程量的结算应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理单位及中介方的协议结果而非该图纸为依据,实为对仲裁委采信证据的实体认定存在异议,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图纸系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未明确被申请人隐瞒的是何证据,亦未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提出要求两被申请人提交隐瞒证据的申请,故对申请人的上述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委对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的裁决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城建投公司称,仲裁委未经释疑,径直采纳其在仲裁答辩状中的错误自认,裁决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违背了法定程序。本院认为,仲裁委关于仲裁费用承担的认定,系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内容,故城建投公司的上述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员是否枉法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城建投公司认为,仲裁委将案涉工程土方和石方分开计价违背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属于枉法裁判。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故城建投公司的上述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撤销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
审判员  孙一中
审判员  潘 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叶
书记员刘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