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望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湘1226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确认之诉,无可执行的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故本案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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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江小军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潘和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