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保26号
申请人:**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侗族。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就与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XXXX元。申请人**建提供担保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账号为430015080720********)的银行存款17XXXX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舒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