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264619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麻阳高村镇城东紫富商业城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18924021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1202民初72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160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