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紫富商业城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18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长寿产业园综合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6326163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1564号裁决书、[2018]长仲决字第1564号补正决定书、长仲决字第1564-1号补正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1564号裁决书、[2018]长仲决字第1564号补正决定书、长仲决字第1564-1号补正决定书即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慧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