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凯路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91117。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460123646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梅会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