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恢5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住所地***市裕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91117。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012364654。
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与***、***、***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以(2018)冀0108执187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新华区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号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新华区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号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