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恢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住所地***市裕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391117。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
被执行人:***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01236465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美支行与***、***、***市朋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69.71682万元,已执行97.929021万元,未执行71.787799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拍、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套,变卖流拍后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执行现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