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春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202号之一

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93T30XH,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王力乡武安村。

法定代表人:于若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9823943X,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大街**。

法定代表人:耿保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宏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哓绿苑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慧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