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719号之一
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驿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驿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