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巨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民初1480号
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伊犁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383825860。
法定代表人:肖家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香里沙湾街281幢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306377。
法定代表人:曹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立案。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