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0民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穗丰园-阿克苏西路23-10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伊犁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肖家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瑞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瑞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李东升,被上诉人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瑞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二、责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限期(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完成综合楼的全部工程内容;三、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50万元(从2021年8月10日至完成综合楼全部工程内容时止仍按每天1万元支付违约金);四、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五、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君瑞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国庆虽然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上签字,但并不代表认可工作联系单的内容,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作联系单仅是其单方陈述,没有相应证据印证。2017年9月30日,系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施工的期限。通过2021年9月24日监理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证明,屋面局部渗水、涂料脱落、楼梯间公共通道局部未完成、二次结构墙体有裂纹、卫生未清扫。室内水电暖安装工作未完成,即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确实有未完成的工程。没有证据证明君瑞房地产公司的分包工程进度影响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完成的工作内容,不能因部分分包工程滞后推定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有理由顺延工期。
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君瑞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1.李国庆在工作联系单的签字及加盖上诉人工程指挥部公章应当视为对工作联系单内容的认可;2.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及验收,全部责任在君瑞房地产公司一方,是由于其分包项目至今未竣工未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办理五方验收。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剩余的零星工程是要等到君瑞房地产公司完成分包项目后才能继续进行的收尾工作,如进行卫生打扫、将全部施工资料进行整理移交给监理方。2019.12.19关于综合楼工程无法交工办理停工事宜的函已经明确,截至到2019.12.19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已将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内容全部施工完成(除电表)。君瑞房地产公司在该函上有签字并加盖公章。3.2021.9.24监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函可以证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只有极少量的需要在竣工验收时修复的缺漏,且该缺漏均是因为君瑞房地产公司一方不配合造成的。4.君瑞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君瑞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限期(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使综合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交付实体工程及竣工验收所有工程资料;2.判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397万(违约金每天一万,暂计46个月,共1397天,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3.判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完成综合楼全部竣工验收、交付工程及全套资料时止按每天1万元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了君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项目一期(第二标段)”工程。2014年9月12日,君瑞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项目一期(第二标段)发包给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约定监理人为银通监理公司;第三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约定,应该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两套,移交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第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天数×合同价款万分之五,上限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1%。该合同于2014年9月29日备案。2014年12月9日,君瑞房地产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就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项目一期(第二标段)工程,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就工程量、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计价及结算方式、工程款的支付、材料采购与供应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该补充协议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约定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第二标段施工图纸的所有工程;甲方分包项目:土方(回填土运甲方负责拉运至现场)、电梯、消防、通风、热交换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高压配电柜采购及安装;甲控项目:钢材、砼、水泥、门窗、配电箱、石材、地砖、墙砖、一体板、防水材料、地暖、外墙保温、水、电安装材料;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前,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综合楼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竣工验收以五方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第5.4.2条约定分包单位负责各自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完工后的清洁,待工程验收后移交给甲方及总承包单位,工程整体完工后的清洁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中甲方的权利义务第1.7条约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乙方权利义务第2.8条约定,做好本工程的安全保卫和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第十二条验收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若本协议与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中内容不同时,以本协议为准。2017年4月26日,君瑞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相互理解的态度,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项目(1#、2#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以往进度款支付及工程进度情况达成谅解。为该项目2017年能顺利达到工程竣工,双方现对本年度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三、后续约定支付的260万元工程款项甲方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三次支付完毕;……。六、综合楼按以下工程进度、时间节点支付:1、……;2、……;3、2017年9月30日前乙方完成综合楼所有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内容(含设计变更),并于2017年10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甲方按已完工程进度的75%支付工程款;4、……;5、以上工程完成节点及付款期限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乙方需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甲方需承担乙方相应的误工损失。
2017年5月4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资金申请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于2017年4月26日与贵方签订的工程协议,我方已完成了协议前期内容,为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现请贵方按照协议内容于2017年5月8日前支付我方剩余工程款240万元。该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李国庆,2017.5.4。”2017年5月10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于2017年4月26日与贵方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明确,2017年5月8日前贵方将给我方付款。我方于5月4日也向贵方提出了付款申请,至2017年5月10日,我方仍未收到贵方支付的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我单位现场施工的人员以及材料未能及时到位,因此导致我单位关于1#、2#、综合楼竣工验收工期时间不足,因此在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期间耽误的工期及因工程款影响的工期请贵方予以认可。因工期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都由贵方负责,与我方无关。该工作联系函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李国庆,2017.5.10”,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
2017年5月18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于2017年4月25日进场以来,着手办理综合楼复工报告事宜以及1#、2#楼收尾竣工工作。因奎屯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现场为无尘现场,我单位于2017年5月4日向贵方说明要求将贵方办公室门前堆放的建筑垃圾尽快清运出场,否则影响我单位办理复工手续。直至今日贵方仍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出场,而我单位综合楼的复工报告就因为垃圾未清运迟迟无法复工。我单位安排计划的综合楼施工人员已等待多日,因无法办理复工报告一直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如果近期无法办理复工报告,劳务人员流失后,很难再在组织起来。请贵方自行与监督方协调,能够尽快让我单位办理复工报告。自2017年5月4日至复工报告办理之日耽误的工期由贵方负责。该工作联系函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我方于2017年20日、21日完成垃圾清运。综合楼工期酌情顺延。李国庆,2017.5.18”,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17年6月3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现因贵方设计变更,图纸迟迟未能出来,现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施工进度并对施工班组带来一定的误工损失。在此请求贵方尽快联系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以便我单位能够正常施工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误工损失。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书写有“收到,图纸于6月10日提供。李国庆,2016.6.5”。2017年7月10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综合楼,在2017年5月4日与贵方签订协议后办理了复工手续,按协议内容,贵单位应于2017年6月30日给我单位付工程款,我单位从工程复工至今,已想尽各种办法以及动用各种资源,将现场所需的劳务班组、部分施工材料完善到位。现贵方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我单位现场施工班组人员无生活费,部分施工材料无法进场,已面临停工。现现场停工情势特别严峻,如三天内再收不到贵方支付的工程款,现场只能进入停工状态,请贵方领导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现场资金问题为盼。如因此停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工期由贵方承担。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写的:“收到。李国庆,2017.7.10”,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17年7月13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综合楼工程,已在2017年7月7日周进度计划里说明,请贵方及时协调由贵方分包的窗户工程的窗框安装事宜,我方计划于2017年7月14日进行综合楼7-16层的主体终检。截止今日,窗户工程窗框仍未安装,窗框未安装已影响到我单位后期的主体终检、墙体抹灰、室内油漆工程。还有贵方按照协议应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工程款,截至今日仍未付款。因主体无法终检后续抹灰工程、油漆工程、水电工程无法连续施工以及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我单位已逐步进入停工状态,如以上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我单位将于2017年7月15日进入全线停工状态。因以上原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应由贵单位承担。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因我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我方不追究你方违约责任。李国庆,2017.7.13”。2017年7月26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现已进入施工忙季,大量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因以下原因造成我方不能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1、自7月17日贵方给我方解决20万元资金后,我方全面调动各方资源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以最小的资金流解决了最大的材料与劳务费用,至今已坚持了10天,现阶段将面临因资金短缺而致使现场停工问题;2、综合楼窗户安装滞后,影响了7-16层中检,势必造成后期施工班组无工作面,抹灰班组已进入半停工状态。以上情况请贵方尽快协调给予解决。否则由此带来的工期延后和误工损失将由贵方承担。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1、工程款支付申请单已上报至我方集团公司,预计本月底支付上笔剩余工程款项;2、7-16层窗框安装计划于7月29日完成。李国庆,2017.7.26”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涉案项目监理单位的何永红亦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字。2017年7月31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已按我方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现因贵方未按协议支付我方工程款,使我方因资金不到位,施工材料无法进场,施工班组无生活费而导致施工现场停工。自2017年7月29日起,已半停工班组有主体砌体班组,实有人数18人,作业人员8人,停工人数10人。全面停工班组为室内抹灰班组,实有12人已全部停工。鉴于停工的主因是由于贵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约定,我方在此要求贵方尽快支付我方工程款并承担由2017年7月29日至贵方支付工程款期间的班组误工损失与工期延误。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知情。我部将积极向公司领导反应(映)项目情况,尽快支付相关工程款项。李国庆,2017.7.31”,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同日,涉案项目监理单位的何永红亦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字。2017年8月9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已按我方施工计划于2017年8月4日完成7-16层中检,自7月17日贵方支付我方20万银行承兑汇票后,答应我方7月下旬会再次支付我方工程款,至2017年8月9日止,贵方未向我方支付任何工程款,只是一味要求我方再坚持一下。贵方自2017年6月30日至今只支付我方20万银行承兑汇票,而我方每天施工所需的资金就达数万。期间我方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多方筹款并与供货厂商签订付款协议,答应按时支付供货厂商和施工班组的材料款与劳务费,因贵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屡次违约,给我方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了施工工期的正常进行。在此我方郑重要求贵方支付我方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责任。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此期间对你方工期要求不予追究,李国庆,2017.8.9”,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同日,监理单位何永红在该工作联系单上书写有“情况属实”,并加盖有银通监理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印章。2017年8月9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按照贵我双方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为保证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综合楼工程的顺利施工,贵方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我方已经完成竣工的1#、2#楼预留的20%工程款支付给我方。现我方预算与贵公司预算所审结的20%预留款金额为300余万元。为保证综合楼施工的正常进行,考虑到贵方资金的实际状况,我方在此要求贵方,按照协议支付我方1#、2#楼工程款300万元,并将2017年5-7月已完成施工产值的75%进度款据实支付给我方,用于综合楼后期各种工序的施工。如贵方拖延该工程款的支付,势必会影响综合楼正常的施工进度,并给我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贵方承担。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以上情况我部会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李国庆,2017.8.10”。2017年8月29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工程,因贵方一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我单位于2017年8月17日上报计划,于8月18日浇筑砼,而由贵单位供应的商品砼站总以砼站无水泥原材、无砂石料等为由,无法供应砼,导致我单位现场砼工一直处于窝工状态。直至今日,我单位现场砼施工人员每天共计八人,从8月18日开始至今共计窝工12天。工人窝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贵方予以认可。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以上情况为因奎屯市正在进行城市环境检查,市周边砂石料场均在停业整顿,砼拌合站无原料造成砼施工班组窝工。李国庆,2017.8.29”,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17年8月29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银通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工程,因贵方一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我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给贵公司发了联系函,已告知现场人员因材料无法进场、工人无生活费而停工。直至2017年8月29日,我单位仍未收到贵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施工现场进入停工状态后,造成人员窝工损失、设备机械租赁材料费用损失及工期损失,因贵方未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贵方承担(具体情况详见附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李国庆,2017.8.29”,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17年10月20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综合楼工程,已于9月14日将8-9月施工进度产值上报贵方工程部。贵方也于9月15日批复了工程进度款,但直至今日我单位只收到了产值的部分资金,我单位于10月13日将综合楼9-10产值上报贵方,贵方也于10月13日批复了9-10月的产值工程款,我单位至今仍未收到10月13日批复的工程款。现我单位因未收到已批复的工程款,资金已无法正常周转。因实验费未交,部分需现场抽样送检的材料无法送检导致工程工期无法开展,部分材料无钱购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请贵方考虑我方的资金压力,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快支付我方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该工作联系函下方书写有“已收到”,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18年9月4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综合楼,已于2018年8月15日将7-8月综合楼工程产值上报贵方,贵方也于2018年8月17日将产值审核完毕。我单位于2018年8月17日将工程款支付申请上报贵方。根据贵我两方于2017年4月26日以及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我方上报产值经审核完成后,贵方应在七日内支付已认定产值的工程款。至2018年9月4日,贵方仍未支付7-8月产值工程款。我单位现场施工人员迫于资金问题已于2018年8月27日全面停工,……。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在该工作联系单下方书写有“我单位于2018年8月28日完成进度款支付审批流程汇签,由于你单位相关领导(该项目)与我集团公司领导债务问题,致使我单位财务无法支付该笔工程进度款。望你单位尽快捋清债务问题,偿还借款。李国庆,2018.9.4。”2019年12月19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关于综合楼工程无法交工办理停工事宜的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综合楼,施工至今,已将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内容(除电表)全部施工完成。现因贵方有以下几点未完善项目导致工程无法交工:1、无法提供电表总表及分户电表导致强电无法入户;2、贵方分包的单项工程未完善(消防、强电总电源);3、贵方分包的暖气供暖设备安装未完善,导致无法供暖;4、综合楼无法供暖导致给水无法入户;5、贵方分包单位因安装天然气破坏的地暖支管未完善无法供暖。因贵方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综合楼工程无法交工,……现请贵方予以确认我方工程量已全部完成,并配合办理本年度工程停工报告……。该函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有“收到,李国庆,2019.12.9”,并加盖有君瑞房地产公司工程指挥部印章。2020年11月18日,君瑞房地产公司将房号及安装电表图纸交给永昌建设工程公司。2021年9月22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单位施工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项目一期(第二标段)综合楼工程经过项目部检查和我单位自检核查,我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现我单位要求贵司落实甲方分包工程是否已全部完工,如甲方分包工程已完工,请贵司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综合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021年9月24日,银通监理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向君瑞房地产公司、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由君瑞房地产公司开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君瑞清华园综合楼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综合楼项目进行检查,综合楼目前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出以下问题,一、工程资料:1、竣工验收资料不完善;2、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内容资料未归入总包单位资料目录;二、质量:1、屋面局部渗水,造成室内涂料脱落;2、楼梯间、通道公共部分局部未完成,墙体涂料脱落,二次结构墙体有裂纹;3、室内外卫生未清扫,室内配电柜内垃圾多;4、室内水、暖气、电气安装部分工作未完成;5、顶楼烟道未伸出屋面;6消防工程第三方未检测。以上提出的问题只是对实体检查发现的局部问题,还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整改,望各方抓紧工作,尽快完成综合楼的竣工验收。2021年9月30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君瑞房地产公司,我公司承建贵公司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的最后施工阶段,我公司在对该工程进行消缺补漏检查时发现:1、因贵方向综合楼26层高位水箱供水,冬季未供暖且水管内水未放干净,造成我方供水立管部分冻裂,需尽快维修更换,因此产生的施工费用;2、因设计缺陷,烟道与墙体间产生缝隙,影响竣工验收。需封堵施工后方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因此产生的施工费用;3、因设计变更,原预留在梁下部的电气线管不能使用,需将不能使用的电气线管切割后封堵,因此产生的施工费用;4、因设计变更,原预留的弱电线路更改,烟感器施工后留下的洞口需要封堵,电梯手呼预留管线切割、封堵,因此产生的施工费用;5、燃气管线开洞施工时,将供水管线损坏,需对损坏管线做接头、防腐、对损坏部位做防水,因此产生的施工费用。以上内容不在我公司承包范围之内,为此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1、由贵公司另行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2、由我公司安排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贵公司依据贵公司预算部及现场定价与我公司进行施工时支付给我公司。为了不影响综合楼的竣工验收,望贵公司及时给予回复为盼。该联系单下方有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书写的“收到,请你单位尽快报价,与我预算部核算相关费用。李国庆,2021.10.7”。另查明,君瑞房地产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案件申请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君瑞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使综合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交付实体工程及竣工验收所有工程资料的问题。本案中,君瑞房地产公司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建君瑞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奎屯市穗丰园小区君瑞清华园组团二标段项目工程,但综合楼工程并未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时间施工完毕。2017年4月26日,双方就该项目以往进度款支付及工程进度情况达成谅解,就本年度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共识,又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楼所有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内容(含设计变更),于2017年10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协议”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即开始复工,但因君瑞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存有逾期支付工程款、己方分包工程未及时完成、甲供材不及时等情形,多次造成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工期延误乃至停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举证的2019年12月19日的“关于综合楼工程无法交工办理停工事宜”载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已将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内容(除电表)全部施工完成,系因君瑞房地产公司无法提供电表总表及分户电表导致强电无法入户、分包的消防、强电总电源单项工程未完善、分包的暖气供暖设备安装未完善导致无法供暖等原因导致综合楼工程无法交工”。2021年9月24日银通监理公司向双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的内容可知,综合楼至今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原因有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内容资料未归入总包单位资料目录、室内水、暖气、电气安装部分工作未完成、消防工程第三方未检测等原因。2021年9月30日,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告知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工程经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自查,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修复工程不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包范围,若君瑞房地产公司让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君瑞房地产公司负担。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李国庆在工作联系单上书写有:“请你单位尽快报价与我预算部核算相关费用。”综上可知,即便永昌建设工程公司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涉案综合楼项目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因涉案综合楼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能独立完成。综合楼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亦需要君瑞房地产公司的配合,君瑞房地产公司需将其已分包的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将涉案综合楼工程现存问题进行整改修复,及将分包内容资料纳入总包单位资料目录,涉案综合楼工程才可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只有涉案综合楼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才可能交付实体(合格)及竣工验收资料。在涉案综合楼工程项目现明显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君瑞房地产公司诉请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使综合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并交付实体工程及竣工验收所有工程资料,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君瑞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能否成立的问题。双方2017年4月26日签订“协议”,就涉案综合楼工程以往进度款支付及工程进度情况达成谅解,就本年度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达成共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协议签订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即开始复工,但君瑞房地产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存有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出场,分包的窗户工程窗框未及时安装、未及时提供电表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迟迟不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交付、甲供材不及时等情形,致使被告工期延误乃至停工。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举证其向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函)上签字,表示对上述情况知情,并书写有“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此期间对你方工期要求不予追究,因我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我方不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综合楼工期酌情顺延、”等字样。可见,导致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未依约完成施工任务的原因并不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君瑞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才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电表安装图纸,仅此原因,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亦不可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综合楼所有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内容,更不可能在2017年10月10日就能使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且工程竣工验收并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一方能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君瑞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五个单位共同验收通过才能竣工。君瑞房地产公司无证据证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未依约完成施工任务,系因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自身原因所致,故君瑞房地产公司要求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君瑞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综合楼工程未完成工程项目及存在问题汇总表,拟证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截至到目前未完成工程项目的具体明细。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的落款时间为2022.2.28,与双方在奎屯市人民法院另案质证的同一证据不一致,系君瑞房地产公司自行添加了落款时间,导致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2021年9月24日之前监理公司出具的所有函件均为徐向阳签字,唯独该证据签字人为马海程,马海程并未参与2021年9月23日的三方验收,故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同时该份证据中罗列的大部分问题均是君瑞房地产公司自己原因造成的,与永昌建设工程公司无关;该证据系君瑞房地产公司单方作出,未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一方进行确认。在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2月28日之间,三方并未再对综合楼进行查验及通报。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与一审举证的2021年9月24日银通监理公司向双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载明的内容不同,且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亦不认可,本院无法查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君瑞房地产公司要求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完成综合楼工程的主张如何认定;二、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应否承担君瑞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三、本案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何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君瑞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且其未能证实其分包工程的是否已完工及完工时间。君瑞房地产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国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函)上签字确认,即君瑞房地产公司认可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已将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内容(除电表)全部施工完成及君瑞房地产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涉案工程部分工程未能按时完工等内容。对君瑞房地产公司抗辩李国庆仅是签字不认可工作联系单的内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君瑞房地产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存在未完成工的工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君瑞房地产公司要求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完成综合楼工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一审已查明君瑞房地产公司存在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出场,分包的窗户工程窗框未及时安装、未及时提供电表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迟迟不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交付、甲供材不及时等情形,致使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工期延误乃至停工。且君瑞房地产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李国庆在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君瑞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函)上签字,表示对上述情况知情,并书写有“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此期间对你方工期要求不予追究,因我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我方不追究你方违约责任,综合楼工期酌情顺延、”等字样。证实因永昌建设工程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涉案工程未能完工,且永昌建设工程公司对自身原因亦签字确认,故君瑞房地产公司向永昌建设工程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君瑞房地产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其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应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君瑞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0元,由奎屯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慧
审判员张澎冰
审判员张明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阿依伯塔赛力江
书记员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