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2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伊犁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肖家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12月17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另诉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