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3412号
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92号消防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文化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医院院长。
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