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玉华凯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玉华凯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苗显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燕,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玉华凯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作出的(2021)乌仲调字第0166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玉华凯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50714元(其中执行标的148585元,案件执行费212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瓦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