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396号
案外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399号。
负责人:姜毅,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女,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科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室。
法定代表人:澎嵘,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3-2-201。
法定代表人:李利军,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刘 文 欣
审判员 美 丽 达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迪丽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