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杰邦·七号公馆1栋A座19层1902跃层。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6,759.88元,执行费3,001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吾  斯  曼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