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01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10886715D。
法定代表人:彭嵘,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3-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21939W。
法定代表人:李利军,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终50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024860.21元(其本金1012337.21元,执行费12523.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