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4933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戴昌军,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迎春,新疆康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娟,新疆康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38,8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98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