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密博义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
法定代表人:彭嵘,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博义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天山北路环球国际高层综合楼22层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博义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由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瓦  热 斯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