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36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81号汇丰小区1栋25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9.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934.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