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与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沃新零售(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1334号
原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贤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1514632L。
法定代表人:郭诗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涛,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芬,系该司员工。
被告:***零售(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社区深南中路3003号北方大厦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8C019。
负责人:王丹丹。
被告:***零售(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一里5号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YPJQ12。
法定代表人:徐佳。
上列原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零售(厦门)有限公司、***零售(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