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4301号
原告:***,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宇。
被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贤堂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诗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彬。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