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赛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220号
原告: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贤堂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北富源工业园6号路。
法定代表人:刘燕华。
原告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轮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