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7234号
原告:***,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瑶,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思奇,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贤堂路**。
法定代表人:郭诗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明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瑶、肖思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明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8日,原告应聘至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清扫工。同日上午,原告在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加油站东约100米处打扫卫生时从二楼摔落,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银川分公司的负责人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银川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被告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兴庆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兴庆区仲裁委以原告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广东明驰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63年8月20日出生。2019年9月30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轻型闭合性头颅外伤等症状,其于2019年10月24日出院。
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银川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0年5月27日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建议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根据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0年6月1日,原告向兴庆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广东明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兴庆区仲裁委作出银兴劳(人)仲案字[2020]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以超过退休年龄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劳动者有从用人单位处获得报酬、并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而本案原告自述其于2019年9月28日应聘至被告处工作,此时原告已年满56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身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东明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小军
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钰莹
书记员 杨 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