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3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83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883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