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83执保28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申请人**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司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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