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883民初3311号
原告: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中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1530154Q。
法定代表人:张凤伟,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亿满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路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3350879R。
法定代表人:谢方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特别授权),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赢机电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亿满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满堂商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燊赢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凤伟,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燊赢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保证金9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50万元。另45万元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与山东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额度合同》,被告向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原告是连带担保保证人,贷款到期后,被告无力支付贷款本息,经农商行催收,原告于2018年3月1日代偿了被告的贷款本金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代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亿满堂商务公司辩称,原告代偿借款属实,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对原告为被告在信用社代偿借款50万元没有异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1.提交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融资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山东邹城农商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1)被告与邹城市亿通工贸有限公司、原告三方联保,被告贷款100万元的事实;2)证明农商行已将100万元打入被告银行账户内;2.提交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银行借款,农商行向另外两方催要借款,为保证信誉,原告代被告偿还了银行借款50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向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被告、邹城市亿通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适用于信用共同体成员联合保证)、《融资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各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保证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各保证人对主债权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市亿通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亿满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盖章、捺印。同日,被告取得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商业银行借款本息,原告燊赢机电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商业银行代偿50万元借款本金,2018年3月6日商业银行出具证明,载明:燊赢机电公司已履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于2018年3月1日代偿亿满堂商务公司在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燊赢机电公司与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等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融资额度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照履行。原告在被告亿满堂商务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商业银行借款的情况下,履行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被告亿满堂商务公司追偿代偿款5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城市亿满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邹城市亿满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