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煤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148号 申请人:**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市中心店中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1530154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煤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大道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FWP89。 法定代表人:李自昂。 申请人**市燊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煤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煤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69.97元。 冻结期限1年。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2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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