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27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创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铁生
被执行人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创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735号。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存款,车辆等登记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27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