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军利天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031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街**。
法定代表人:陈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昊婷,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乌鲁木齐华军利天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金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凌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华军利天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继  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鄢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