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4101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昊婷,女,该公司出纳。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风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男,该公司市场部部长。
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  红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