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242.00元的财产。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木合 甫力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