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新01民特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朗阁消防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6242.00元的财产。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 二 O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木合  甫力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