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71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1日生,农民,住定西市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款35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为二被告承包的位于定西××安定区金羚药业集团的工地提供劳务,现工程已经结束,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已支付25000元,剩余35000元未付,因此形成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因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并告知原告一定期限补正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贠旭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