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261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新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以部分被告主体错误,甘肃省金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