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747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西物之芯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巉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贠旭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魏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